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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恩施市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十条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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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》(国发 [2009]41号)、《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 设的决定》(鄂发 [2010]11号)精神,加快全市旅游产业发展,推进世界硒都、中国相亲之都、中国生态休闲养生之都“三都建设”,特制定本意见。

第一条   明确工作思路。坚持“政府主导、市场运作、部门联动、社会参与”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,狠抓观光旅游和休闲旅游两个工作重点,完善“吃、住、行、游、购、娱”六要素综合发展的旅游产业体系,实现建设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的发展目标。

第二条   建好旅游景区。加大景区建设力度,对完成 AAA级, AAAA级、 AAAAA级景区创建工作的企业,分别按 10万元、 20万元、 1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。

第三条   加强宣传营销。三年内,每年对进入市内十强的旅行社各奖励 5万元,对创建为 AA级、 AAA级、 AAAA级、 AAAAA级的旅行 社,分别按 1万元、 2万元、 3万元、 5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。凡全年地接来恩施市“三景两晚”以上的境内游客在 5000人以内 (含 5000人)的,对旅行社按 3元 /人的标准予以奖励, 5000人以上的部分按 5元 /人的标准予以奖励;境外游客按 50元 /人的标准对 旅行社予以奖励。恩施市地接旅游包机 100人以上,每次奖励 1万元;车队 400人以上的,每次奖励 1万元;专列 600人以上的,湖北省、重庆市 境内的专列每次奖励 2万元,其他地区的专列每次奖励 3万元。三年内,对市内旅行社税收抵扣后纳税部分的市级收益实行全额奖励。积极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 采购和部门服务外包。

第四条   做大节庆会展。三年内,凡引进 100人以上国家级、国际性商务会议的,对引进人每次分别奖励 0.5万元、 1万元。

第五条   做优旅游商品。五年内,对评定为市级“优秀旅游商品开发企业”和“优秀旅游购物市场”的,分别奖励 3万元、 5万元。

第六条   繁荣旅游文化。深度开发民族文化资源,把   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旅游产业发展的全进程和吃、住、行、游、购、娱等环节,支持旅游文化产品开发,按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。

第七条   完善配套设施。五年内,宾馆、酒店评星率达 60%以上,对新创建的四星、三星、二星级酒店,分别按 10万、 3万、 1万的标准予以奖 励;对新建的五星级酒店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出台奖励扶持政策。落实星级宾馆、酒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政策。

第八条   提高服务水平。三年内,对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旅游企业,一次性奖励 1万元。实施“金牌导游工程”,对金牌导游(讲解员)每人每月发 放 500元津贴。对市域内从事旅游客运的司机实行旅游车驾驶员上岗证制度,对评定为“十佳文明旅游车”的,每年每辆按 0.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。在州 城就读的在校学生取得导游证的,其考务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。

第九条   发展休闲旅游。三年内,对创建为市级旅游名村的,一次性奖励 5万元;对创建为一至五星级农家乐的,一次性分别按 0.5万元、 1万 元、 2万元、 3万元、 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;对取得“仙居人家”休闲旅游品牌认证资格的,按户平 2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。

第十条   保障发展经费。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(不含省级下划部分)的 2%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。

[ 注 ]:本意见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执行,此前市委、市政府出台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,以本意见为准。本意见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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